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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之: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本部應於遴選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會應參酌校務發展需要,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遴選校長人選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選會依下列方式辦理遴選作業:一、與校長候選人面談,聽取有關校務發展及治校理念,並就相關問題交換意見。
二、必要時得訪問學校聽取有關學校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報告,並舉辦座談。
三、其他經遴選會認定有效客觀遴選合適校長人選之程序。
遴選會於遴選時,應審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識素養、人格特質、治校理念與願景、募款能力、訪問所得及面談情形。

遴選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遴選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選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選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

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本部聘任校長前應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

遴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遴選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