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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部應於遴選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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