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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3條參加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三千元。前項考試報名費包括筆試及臨床實務考試費用,報考人於報名後未參加筆試、臨床實務考試或未達筆試合格標準致不得參加臨床實務考試者,已繳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 -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3條
參加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考試報名費包括筆試及臨床實務考試費用,報考人於報名後未參加筆試、臨床實務考試或未達筆試合格標準致不得參加臨床實務考試者,已繳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
第4條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5條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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