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及輔導業務,特設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五、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