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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有關投票及開票事宜,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投票監察員與開票監察員人選,由主席團按各單位代表抽籤決定,以每單位各一人為原則。
(如該單位僅有代表一人時,則不必抽籤,即定為投票監察員。
)

三、投票時,就大會會場內分設發票處四所、圈票處二所,並分置投票匭八個,均依次編號。

四、投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1第一組:監察發票處,每處三人,於投票開始前向主席團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督發票員分發選票。
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主席團。
前項發票員,由大會秘書處配置,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發票事宜。
2第二組:監察投票匭,每處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封條。
3第三組:維持投票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依會場席次分區,每區一人。
4第四組:在會場外巡迴監察,維持秩序。

五、投票時,出席代表依席次先後依次往發票處,憑代表出席證及簽到收件片領取選舉票,發票處應在代表出席證上加蓋「選舉總統」或「選舉副總統」字樣。

六、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各候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法,圈選一名,並親自投入票匭。

七、代表投票完竣後,退至休息室休息,俟開票時再行入場。

八、後到代表,由場外巡迴監察引導在休息室等候,俟全部投票完竣後,始行投票。

九、投票監察員俟全部投票完竣後,再行投票。

十、投票完畢時間,由大會主席宣布之。

十一、代表在投票完畢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十二、開票時間,在投票完畢後,休息廿分鐘開始,並按鈴為號。

十三、開票地點,設在主席台上,公開進行開票。

十四、開票監察員,分為六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1第一組四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檢查選舉票數目後,點交第二組。
2第二組六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第三組唱票。
3第三組二人,監察唱票。
4第四組四人,監察記票員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
5第五組二人,監察整理複核各候選人得票總數。
6第六組八人,分區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1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2未加圈選者。
3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4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5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6圈後加以塗改。

十六、開票完畢後,由第一至第四組開票監察員,會同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記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團。
1投票總額。
2廢票總額。
3各候選人之得票數額。

十七、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開票人員,均佩帶標識。

十八、本辦法由國民大會主席團通過,報告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