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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15

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1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2未加圈選者。
3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4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5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6圈後加以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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