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1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2未加圈選者。3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4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5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6圈後加以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