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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5

五、投票時,出席代表依席次先後依次往發票處,憑代表出席證及簽到收件片領取選舉票,發票處應在代表出席證上加蓋「選舉總統」或「選舉副總統」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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