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14

十四、開票監察員,分為六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1第一組四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檢查選舉票數目後,點交第二組。
2第二組六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第三組唱票。
3第三組二人,監察唱票。
4第四組四人,監察記票員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
5第五組二人,監察整理複核各候選人得票總數。
6第六組八人,分區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