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四章 會議 條文:第26~28條(共 3 條) 法規:銓敘部處務規程全文 第26條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研究委員、司長、室主任、副司長、簡任秘書、簡任視察及專門委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27條本部工作檢討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簡任人員、薦任主管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工作檢討會議辦法另定之。 第28條本部業務會報之會報事項及組成,由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