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條文:
第22~25條(共 4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部公文須送請部長決行。
其經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本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本部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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