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條文:第22~25條(共 4 條) 法規:銓敘部處務規程全文 第22條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23條本部公文須送請部長決行。其經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 第24條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本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第25條本部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