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五章 普通庭 條文:第31~33條(共 3 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31條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抗告案件。 第32條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33條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