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
第28~30條(共 4 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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