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第28~30條(共 4 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28條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第29條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29-1條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30條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