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普通庭 第32條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