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條文:
第4~5條(共 2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契約明定。
研發成果,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重大影響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