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條文:第4~5條(共 2 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全文 第4條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契約明定。研發成果,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第5條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歸屬資助機關所有:一、涉及國家安全。二、重大影響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