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約定為國有研發成果:一、涉及國家安全。二、對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本部自行研發之成果,為國有研發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