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27~28條(共 3 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全文 第27條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外勤業務時,應配帶身分證明文件。 第27-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之輸入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文件,於其有效期間內,仍得使用;期間屆滿後失效。 第28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