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7-1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九章 附則 第27-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之輸入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文件,於其有效期間內,仍得使用;期間屆滿後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