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29-5~30條(共 3 條)
精神復健機構之紓困條件、紓困措施之種類及相關執行事項,準用第三章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定補償、紓困事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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