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五章 之一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紓困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符合前條規定之民俗調理業者,每業者補貼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前條補貼之受理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者,該機關(構)或團體於完成申請案件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