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9-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之一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紓困 第29-3條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