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