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四節 顆粒劑 條文:第10~11條(共 2 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全文 第10條本標準所稱顆粒劑,係指以藥品或藥品混合物製成為顆粒狀者,本劑通常為一.七~一.○五毫糎大之粒子。 第11條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左: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糎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四、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