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四節 顆粒劑

條文:
第10~11條(共 2 條)
本標準所稱顆粒劑,係指以藥品或藥品混合物製成為顆粒狀者,本劑通常為一.七~一.○五毫糎大之粒子。
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糎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
四、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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