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左: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糎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四、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