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赴大西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pixelsperinch),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
但前已提供授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七、申請東大西洋黑鮪組另檢附東大西洋黑鮪捕撈計畫,載明漁船名稱、作業漁區、銷售通路規劃及申請東大西洋黑鮪電子漁獲證明文件帳號。
八、已加入工資墊償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且在有效期間內。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pixelsperinch),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
但前已提供授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七、申請東大西洋黑鮪組另檢附東大西洋黑鮪捕撈計畫,載明漁船名稱、作業漁區、銷售通路規劃及申請東大西洋黑鮪電子漁獲證明文件帳號。
八、已加入工資墊償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且在有效期間內。
申請次年度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或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目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申請次年度東大西洋黑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申請大目鮪組或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條件之漁船。
二、漁船經營者近三年未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且經處分。
一、大目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申請次年度東大西洋黑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申請大目鮪組或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條件之漁船。
二、漁船經營者近三年未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且經處分。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十五日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十五日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
但期滿欲繼續於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作業期間,最長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但期滿欲繼續於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作業期間,最長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船舶識別號碼或LR登記號碼。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船舶識別號碼或LR登記號碼。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