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證書編號。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五、國際識別編號。六、IMO船舶識別號碼或LR登記號碼。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