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1條 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