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九章 附則

條文:
第48~49條(共 2 條)
本規則有關遊艇驗證機構之認可,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前項委任,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附件三,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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