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五章 給付計算

條文:
第15~17條(共 3 條)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
其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公共需要調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
遇其發生意外事故,公共需要機關應為之協助及補助。
調用之車輛,發生事故所致之損害賠償、傷亡撫卹或補償事宜,由公共需要機關與車輛所有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應由公共需要機關之上級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