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六章 解調 條文:第18~19條(共 2 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全文 本法規已於 2022-01-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經調用之各型車輛於解調時,公共需要機關應清結車輛租金及各項補償費用。 第19條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