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六章 解調

條文:
第18~19條(共 2 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1-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經調用之各型車輛於解調時,公共需要機關應清結車輛租金及各項補償費用。
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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