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七章 獎懲

條文:
第20~21條(共 2 條)
編用各型車輛之所有人、駕駛人,對配合車輛編用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獎勵。
編用各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調用或規避調用者,得移請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或移請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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