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條文:第136~138-1條(共 5 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全文 第136條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第136-1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第137條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第138條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發。 第138-1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舉發通知單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