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139~141條(共 4 條)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刪除)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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