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139~141條(共 4 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全文 第139條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139-1條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第140條(刪除) 第141條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