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四章 運轉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三節 調車

條文:
第76~79條(共 4 條)
調車應依號訊辦理。
但人力調車時,不在此限。
例行調車,定有開始終止時間及區域者,得依調車號誌機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車輛非有適當之制軔,不得溜放或在駝峰線流轉。
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不得溜放,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
旅客乘坐之車輛及裝載火藥類之車輛,不得在駝峰線流轉。
辦理列車閉塞後,或施行自動閉塞式、路牌式、嚮導式及閉塞準用法區間之站,對於駛來列車之方向,不得使用站外正線調車。
但有不得已情事,經施以適當之防護時,不在此限。
站外正線或坡度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路線,絕對禁止人力調車;使用站內正線施行人力調車時,應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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