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二節 花線
花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花線之導體是由細小銅線組成,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之柔軟性電線。
二、花線適用於三○○伏以下之線路。
三、具有同等性能之絕緣材料亦得作為花線。
四、花線原則使用於既設更換場所,新設場所不得使用花線。
一、花線之導體是由細小銅線組成,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之柔軟性電線。
二、花線適用於三○○伏以下之線路。
三、具有同等性能之絕緣材料亦得作為花線。
四、花線原則使用於既設更換場所,新設場所不得使用花線。
花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四規定。
花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七五平方公厘。
花線得使用於左列處所:
一、照明器具內之配線。
二、作為照明器具之引接線。
三、吊線盒之配線。
四、移動式電燈及小型電器之配線。
五、固定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
一、照明器具內之配線。
二、作為照明器具之引接線。
三、吊線盒之配線。
四、移動式電燈及小型電器之配線。
五、固定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
花線不得使用於左列處所: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貫穿於牆壁、天花板或地板。
三、門、窗或其他開啟式設備配線。
四、沿建築物表面配線。
五、隱藏於牆壁、天花板或地板內配線。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貫穿於牆壁、天花板或地板。
三、門、窗或其他開啟式設備配線。
四、沿建築物表面配線。
五、隱藏於牆壁、天花板或地板內配線。
花線之使用長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電熨斗、電鍋或其他電熱器,其容量達五○瓦以上及產生溫度於表面上達攝氏一二一度以上者,應使用耐熱花線。
花線不得有中間接續。
花線連接於設備應使花線不承受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