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節 通則
一般用電場所之低壓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之裝置,依本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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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用電器具不得露出帶電部分,但如電爐之電熱線及其他類似情形不在此限。
衣櫥內不得使用吊線盒。
具吊線盒限用一個出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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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電源電壓供電之插座應有不同型式之構造,使所屬插頭不致誤插於不適宜之電源上。
接於一五安及二○安低壓分路之插座應採接地型;其固定接地極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接,不得接於系統被接地導線。
移動式電具插座,其插座之額定電壓為二五○伏以下者,額定電流應不小於一五安。
但二五○伏一○安之插座,如使用於非住宅場所,而不作為移動式之手提電動工具、手提電燈及延長線時得不受限制。
但二五○伏一○安之插座,如使用於非住宅場所,而不作為移動式之手提電動工具、手提電燈及延長線時得不受限制。
安裝於易燃物附近之燈具,不得使易燃物遭受超過攝氏九○度之溫度。
櫥窗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外部配線之型式。
燈具如裝於易燃物上方,應使用無開關型之燈座。
但設有個別開關且燈座裝於離地面二‧五公尺以上或燈座裝有保護設施使燈泡不容易被取下者不在此限。
但設有個別開關且燈座裝於離地面二‧五公尺以上或燈座裝有保護設施使燈泡不容易被取下者不在此限。
燈具之導線,應依燈具之電壓、電流及溫度,選用適當絕緣物之導線。
燈具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七五平方公厘。
燈具、燈座、吊線盒及插座應確實固定,但重量超過二‧七公斤或尺寸超過四○公分之燈具不得利用燈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