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三節 分路與幹線

條文:
第102~123條(共 22 條)
分路負載計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負載依表一○二~一計算為原則。
所裝照明燈具照度應符合表一○二~二標準。
計算樓板面積應將各樓面積皆計入。
但不包括陽台、住宅之附屬車庫(預訂將來另有用途者除外)。
二、在各種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中所有二○安以下之插座出線口(但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定者除外),不得視作一般照明用之出線口,需計為額外之負載。
三、對於非一般照明之出線口,每一出線口之負載計算,應按左列規定辦理:(一)除電動機外之特殊電器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依電器或所接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
(二)供電動機之出線口依電動機之規定計算。
(三)供重責務型燈座之出線口依每一出線口以六○○伏安計算。
(四)其他出線口(不包括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插座)依每一出線口以一八○伏安計算。
分路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不小於所供應負載最大電流;供應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分路保護額定。
二、分路之設置,分路額定五○安以下採用金屬管配線時,應按表一○三選用;若採非金屬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安者,其最小分路導線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修正。
三、非金屬管配線在三條以下者,周溫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線徑為二.○公厘之分路導線得用於保護額定為二○安之分路。
分路最大負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所供應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容量。
二、分路如同時供應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帶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三、分路供應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燈泡之總瓦特數計算。
四、分路供應長時間(指連續使用三小時以上者)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分路許可裝接負載規定如下:
一、一五及二○安分路以供應普通電燈及小型電器為限,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至於分路同時供應電燈、移動電器及固定電器時,其中固定電器容量總和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五○。
二、三○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大型電器。
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三、四○及五○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及紅外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固定烹飪器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
但普通電燈不得併用。
四、大於五○安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含電動機帶動之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供應之負載。
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二○安分路,以供應廚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器,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
三、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電器容量及數量決定之。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浴室、廚房、走廊、樓梯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個燈具出線口。
二、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廚房及其他類似房間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三、農村等可視實際需要裝設燈具或插座出線口。
出線口所裝置之設備,其安培額定應不低於所供應負載容量,且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供應額定三○安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用重責務型者。
二、供應一個插座(包括多聯式)之專用分路,則插座安培額定應不低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如供應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則插座所供應之電器負載,應依表一○八~一規定辦理。
四、分路如供應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則插座額定應依表一○八~二規定辦理。
幹線負載按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之各分路負載之總和乘以需量因數。
幹線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幹線導線應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所供應的負載。
二、幹線如供應連續負載或同時供應連續及非連續負載,其所裝置過電流設備之安培額定或幹線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非連續負載與一‧二五倍連續負載之總和。
表一一一中所列需量因數用於一般照明之總負載計算,但不得用作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
櫥窗電燈應以每三○公分水平距離不小於二○○瓦,作為負載之計算。
非住宅處所之插座負載,其每一插座出線口負載最大以一八○伏安計算之,其幹線需量因數得應用表一一一或表一一三。
電動機負載依電動機規定計算。
供應固定電暖器之幹線,其由計算所得之負載應為所有分路上所連接之負載總和。
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如負載係非連續性或不同時使用者,其幹線容量得小於所接之總負載,但所決定之幹線應有足夠負載容量。
二、如幹線容量係依據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計算者。
二種不同負載(如電暖器及冷氣等)如不致同時使用者,則較小負載得省略不計。
住宅處所之廚房、餐廳等由一一○伏二線式二○安分路額定所供應之小型電器,其幹線負載應以一五○○瓦計算之。
如小型電器分由兩個以上之幹線供應,則每一幹線負載應以每一個二線式分路不低於一五○○瓦計算之,上項負載得併入一般電燈負載並得適用表一一一之需量因數。
家庭用之電灶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如其個別額定大於一又四分之三千瓦,則其幹線負載得依照表一一八計算之。
如有兩具以上之單相電灶由三相四線式幹線供電時,其總負載之計算,應以任何二相線間所接最大電灶數之兩倍需量值為準。
住宅用之固定電器(電灶、空調設備或電暖器以外之電器)在單獨或集合住宅,由同一幹線所供應四個以上之固定電器,其幹線負載得以各電器的名牌額定總和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每具負載容量以二○○○瓦計算之,但如其名牌額定大於二○○○瓦,則依名牌額定計算,並得應用表一二○之需量因數。
非住宅用廚房電器如商業用烹飪器、洗碗機、熱水器,其幹線需量因數得依表一二一計算之。
中性線最大負載即為中性線與任一非接地導線間之最大裝接負載。
供應住宅用電灶、烤箱及烹飪器之幹線,其最大不平衡負載應依表一一八所規定之非接地導線上之負載再乘以百分之七○。
又交流單相三線及三相四線,其不平衡負載超過二○○安以上部分,除所接負載為日光燈等放電管燈者外(因中性線有第三諧波之電流通行),得用百分之七十之需量因數計算之。
以一一○/二二○伏單相三線供電之單獨住宅,其進屋線或幹線之安培容量達一○○安以上時,則進屋線或幹線負載計算,得依表一二三計算之,其幹線中性線負載並得適用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表一二三中之其他負載應包括如左:
一、每一個二○安之小型電器分路以一五○○瓦計算之。
二、一般電燈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二○瓦計算之。
三、所有固定電器、電灶、烤箱及烹飪器(包含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按名牌額定計算之。
四、電動機及低功率因數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五、如應用第一百十五條(不同時使用之負載)規定時,以選用左列最大負載者計之。
(一)空調設備負載。
(二)中央電暖器負載之六五%參差因數。
(三)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之六五%參差因數。
(四)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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