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三編 土地使用
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
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依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市價規定之。
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
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承墾人墾竣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使用管理及移轉、繼承,均準用土地法及本法關於自耕農戶之規定。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土地重劃區內之地價,如尚未規定,應於施行重劃前依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