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 SOP:現場怎麼做、責任怎麼判、和解要注意什麼
發生車禍時要先報警還是先移車?過失傷害可以和解嗎?本文整理車禍現場的處理步驟、肇事逃逸的刑責、民事賠償項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調解和解與告訴期間等重點。
本文重點
- 有人受傷要先救護並報警,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 民事上可以請求醫療費、薪資損失、車損與精神慰撫金。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論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給付。
- 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車禍發生的當下,情緒緊張容易做出錯誤判斷。了解正確的處理流程,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也避免觸法。
一、現場處理 SOP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置:
- 確保安全:開啟警示燈,在車後方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避免二次事故。
- 救護傷者:有人受傷時,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撥打 119。
- 報警處理:撥打 110,由警察到場處理並製作紀錄。
- 保留現場:有人傷亡時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現場痕跡證據;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後再移置路邊。
- 蒐集證據:拍攝現場全景、車損、路況、號誌,保存行車紀錄器畫面,記下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事故後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後續責任判斷的參考。
二、千萬不要離開現場: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卻未採取救護措施或通知警察就逃離現場,可能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即使事故責任不在自己,離開現場仍可能成立此罪。此外也會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過失傷害與告訴乃論
因過失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致人於死則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87條),重點是:
- 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 撤回告訴:雙方和解後,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案件將不起訴或不受理。
四、民事賠償可以請求哪些?
依民法第184條與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常見的請求項目:
| 項目 | 法律依據 | 說明 |
|---|---|---|
| 醫療費、看護費 | 民法第193條 | 需檢附收據、診斷證明 |
| 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 民法第193條 | 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 |
| 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 | 依傷勢、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酌定 |
| 車輛修理費 | 民法第196條 | 零件部分通常要計算折舊 |
雙方都有過失時,依民法第217條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也就是「過失相抵」。
民事請求權的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加害車輛未投保、肇事逃逸等情形,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險給付的金額,在之後的損害賠償中會扣除。
六、和解與調解
- 私下和解:寫成和解書,載明賠償金額、付款方式、是否撤回告訴、拋棄其他民事請求等,雙方簽名。
-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免費。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法院調解或刑事庭移付調解:起訴後也可以在法院進行調解。
和解前先確認傷勢穩定、醫療費用大致確定。和解書簽了之後,通常不能再以「傷勢比預期嚴重」為由要求更多賠償。
七、責任不清楚:車禍鑑定
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可以向各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鑑定意見是法院判斷過失比例的重要參考,但法院不受其拘束。
結語
車禍處理三原則:先救人、不離開、留證據。刑事上注意 6 個月告訴期間,民事上注意 2 年時效;和解時把條件寫清楚,並考慮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避免日後爭議。延伸閱讀:酒駕刑責與罰則、交通罰單申訴。
常見問題
對方說私下解決不要報警,可以嗎?
輕微車損且雙方同意時可以,但有人受傷時應報警並救護。建議仍報警留下紀錄,避免事後對方反悔或傷勢加重時舉證困難。
機車和汽車的責任比例怎麼判?
依雙方違規情形與注意義務判斷,並非汽車一定負較多責任;可參考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意見。
和解金可以分期付款嗎?
可以,雙方合意即可。建議在和解書或調解書中寫明分期金額、期限,以及未依約給付時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