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

未成年人打工的規定:童工與工時限制

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僱用年齡、工作時間與夜間工作有特別規定,雇主也不得使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的工作。

重點整理

  • 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者,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5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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