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45條 …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3.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47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4.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5.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69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6.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三、推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