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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願」開頭
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司法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4條
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指同居人、受雇人以外,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屋主或出租人,並願意收受送達文書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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