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辨別事理能力」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有辨別事理能力: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言;所稱同居人,係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處者而言;所稱受僱人係指被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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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辨別事理能力: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所稱同居人,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處者;所稱受僱人,指被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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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辨別事理能力:指具有普通常識,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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