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機構、各該管機關認定之現有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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