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係指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傳輸,受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指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傳輸,受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電信傳真。 -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指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書狀、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傳輸,受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電信傳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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