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運動員:指從事體育運動競賽,於近二年度曾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2. 運動員: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持續接受運動訓練之選手,且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者: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包括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
    (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四)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五)經本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六)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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