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者」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者:係僅指通知書之文字記載或各查定項目之數字上計算錯誤而言,其對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復查。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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