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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