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電子支付帳戶」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電子支付機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者。
  2.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電子支付機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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