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合格」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訓練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技術訓練,並經測驗合格,領有訓練合格證書。
  2. 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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