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同項第二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