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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